公司以口頭形式宣布員工離職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之間,就辭退等事情產(chǎn)生爭議的,用人單位須負舉證責任?!焙唵蝸碚f,即公司要開除人可以,但要負責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公司以口頭的形式辭退,勞動者應當繼續(xù)上班直至出具書面解除合同證明,避免用人單位以口說無憑按曠工處理,難以維權。用人單位拒絕上班的向勞動監(jiān)察投訴,由勞動監(jiān)察責令出具證明。對辭退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公司以口頭通知辭退員工,一定要讓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可能會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哦!